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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的五个抓点
作者:温广超 来源:许昌市人民检察院

 

    现行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没有赋予基层检察院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抗诉权,因而,对于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来讲,存在权责的弱化,难能得到应有的重视,这对发展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无疑是极大的障碍。特别是近年来,法院系统的内部监督机制比较完善,审判质量明显提高,调解结案率纳入考评指标,导致调解比率大幅度提升;在检察机关内部,规定基层检察院只能受理同级法院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行政判决(裁定)申诉案件,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提高了抗诉案件的审级,行政诉讼案件基层法院受理范围的缩小(以县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改由中级法院受理)等等,这些新情况导致基层检察院几乎没有民行申诉案件可办。案源匮乏、权责弱化,如何才能体现民行检察在基层检察院存在的价值,笔者认为应当做好以下五个抓点:

    一、抓宣传,甘当民行检察的铺路石。首先,要端正这样一个指导思想,即民行检察不是基层检察院的民行检察,而是我国检察机关的一项法律监督工作。其次,宣传民行检察要深入基层。要采取一切可能的形式、方式、方法做好民行检察的宣传工作,努力使民行检察家喻户晓。近几年全国各地基层检察院在这方面大都做得很出色,我们做得也很有成效,如通过建立健全在乡镇相关机构、重点企业、重点学校、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等地方设立的民事行政法律扶助联络站,编辑宣传册子、申诉指南、公布咨询电话、开辟网上法律咨询平台、规范接待咨询登记制度、规范定期不定期深入基层宣传制度、规范走访制度,甚至规范与法院协调协商制度、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汇报制度等方式,扩大了知名度。通过开展民事行政法律咨询活动,当事人能够提前了解庭审程序,提交针对性强、质量较高的证据,辩论焦点集中、明确,为法官审案打下了良好基础,减少了错案、缠案,取得的成效显而易见。

    二、抓质量,提高民行检察威信。只有群众信得过,群众才有可能依靠你。对待每一起申诉案件,从受理到提请抗诉,再到中级法院发回重审的出庭、列席审判委员会发表意见各个环节,都必须给予高度的重视和充分的准备,指出原审判决中符合再审条件和改判条件的错误之处,用严密的逻辑说理,说服上级检察机关、说服对方当事人、说服合议庭、说服审判委员会委员,达到提请抗诉案件上级检察机关必抗、再审必纠,对方当事人必服。要做到这一点,就要求基层检察院:首先,要进一步明确对民行检察工作特点的认识。民行检察的特点有三:一是监督的对象是对处理民事纠纷、行政纠纷最终端的审判机关;二是监督的方式是对审判机关所作出的生效的裁判案件审理途径的回锅,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让法院甚至是原审法院自己公开承认自己错判。这一点从中国人的观念上是存在一定难度的;三是民行检察的形象、威望更直接反映检察机关的形象、威望。它的直接性主要体现在指错、纠错四个字上。无错认为有错不行,有错查不出不行,此错指为彼错不行,大错指为小错不行,小错说成大错也不行;有错不能说服法院纠正不行,无错硬让法院纠正也不行;程序上的错误从实体上提出纠正不行,实体上的错误从程序上提出纠正也同样不行。这些特点,迫使民行检察人员自我要求业务精益求精,稍有不慎,便暴露出其疏漏之处,影响检察机关在当事人、在法官、在社会上的形象、威望。其次,要正确认识考评制度。基层检察院不能盲目在案件数量上追求名次。没有质量的数量能够导致质量和数量全无。当事人看的不是你检察院办了多少案件,而是他的案件是否法院错判了,对没有错判的案件能否得到信服的诠释,对错判的案件能否得到及时适当的纠正。基层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得不到上级检察院的抗诉,基层检察院就赢得不到当事人的信任;上级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得不到法院的纠正,两级检察院都赢得不到当事人信任。因此,在民事审判活动、行政诉讼活动中,检察院应当具有魔高一丈的素质。基层检察院直接面对当事人,当事人对基层检察院的印象最深,基层检察院不能以自己不承担抗诉权而推责,相反,如果在考评上有名次,必须认真对待每一起申诉案件,做到提请抗诉上级检察院必抗,抗诉后法院必纠。只有这样,当事人才信任检察机关,尤其是信任基层检察院;只有这样,群众遇到法律问题才会到基层检察院咨询、申诉,基层检察院才能够真正解决案源匮乏问题。再次,建立健全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实行上级检察院监督下级检察院的抗诉案件,对不当抗诉的案件坚决要求撤回抗诉,对确有错误的案件坚决提出抗诉,对法院有错不纠的抗诉案件坚决提出再抗诉(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早已规定检察机关可以由抗诉机关的上一级检察院提出再抗诉,实践中检察机关却提出再抗诉的案件微乎其微,而法院对抗诉再审的案件维持原判或部分否定抗诉理由的案件却大量存在)。对基层法院审理的抗诉案件,抗诉检察院要专门组织旁听,监督基层检察院出庭质量并对庭审中存在的问题通过适当程序向再审法院提出纠正意见。第四,实行民行检察内部专业化。在民行检察部门内部细划为行政检察、民事检察两个专业机构。配备民事法律、行政法律、民事诉讼法律、行政诉讼法律的专业人才,专司行政检察专业研究(研究的方向应重点放在对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方式方法上、对行政执法领域的监督方式方法上)、民事检察专业研究(研究的方向应重点放在对公益诉讼、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维护等上)。同时要多为民行检察人员提供有关的专门培训机会,提高民行检察人员的素质。

    三、抓息诉,以理以法服人。基层检察院虽然仅受理同级法院的生效裁判的申诉,但是会接触到一审、二审、再审还有缠诉缠访等大量的申诉,应当在息诉工作上投注更多的精力。好的息诉结果,会让群众更加信任检察机关、敬佩检察机关,赢得社会的尊重。因而,基层检察院要认真研究息诉方法和技巧。息诉要注重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及时扑捉当事人的申诉心理。掌握当事人的申诉心理能够及时掌握当事人的申诉目的。多数当事人对一审判决并不能明确判断公正与否,如果当事人确认一审判决错误,很少有人放弃上诉权。二是认真听取申诉人的意见。多数申诉人会扯得无边无沿,在这种情况下,最好不要因当事人嗦唠叨而反感,而要认真地听下去,边听边引导。哪怕是没有证据的申诉理由,也要听下去。因为,中国人讲情理二字。耐心听取申诉人的意见本身就能够赢得申诉人的尊重和敬佩。三是公正剖析原审判决书上的每一程序步骤,按照法庭审理案件的程序和相关要求,询问申诉人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情况。只有指出申诉人既不合理又不合法的错误时,申诉人才会折服。四是要体谅理解申诉人。千万不能因为申诉人的理由明显错误或者法律知识欠缺而流露出鄙弃、讥讽、嘲笑的表情。五是要说服申诉人服判。对申诉人服判的,应当主动邀请对方当事人谈话,说服对方当事人向申诉人表示理解和让步,争取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及时通知有关执行部门办理执行和解法律文书。

    四、抓创新,激活民行检察人员的内动力。由于法院系统在确定级别管辖时考虑了案值的因素,基层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案件案值大都较小,且社会影响相对也不大,再加上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人员权责相对较弱,很难体现民行检察人员在机关同事中的个人价值,尤其是在立功、评先方面,无论在个案上还是在综合绩效上,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人员与机关其他业务部门的同事相比,基本上没有突出成绩。这些现实问题大大伤害了民行检察人员的自尊心和争创精神。因而,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部门更要比其他部门更多的精力、多动脑筋,想方设法搞出创新、搞出亮点,多汇报,巧借院党组的支持,激发民行检察人员的工作热情和工作动力。如围绕民行检察工作搞宣传,建立引起社会效应的机构,通过新闻媒体打出民行检察的亮点;强化息诉工作,对久诉不决、缠访缠诉案件进行调和;对国有资产流失案件进行查处并争取较多挽回流失的国有资产;探索行政执法监督,通过纠正和查处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政行为、不作为行政行为赢得社会的承认,关注妇女、儿童、老人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案件,关注环境污染等公益案件,关注不正当竞争、销售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假冒伪劣商品案件等。我们基层检察院民行部门以办理国有资产流失案件成绩突出、建立民事行政法律扶助联络站在社会上赢得较高评价、得到新闻媒体的深切关注等工作,赢得了机关党组和上级检察院的关注,近两年来,受到县政法系统以上机关表彰的有3人次,连续两年全体人员均获得本院以上先进个人,其中一个年度被评为先进集体。

    五、抓监督,正确理解民行检察职能。民事诉讼法总则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行政诉讼法总则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在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分则中都只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生效民事裁判、行政裁判的抗诉权。要正确理解这两部部门法总则与分则的规定,有的人借此认为检察机关仅有对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裁判、行政裁判抗诉权,那是极端错误的!总则赋予了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权,分则仅仅针对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民事裁判、行政裁判的法律监督方式作以明确规定,一个是法律监督权范围的授权性规定,一个仅仅是对民事裁判、行政裁判(注意:这里不是民事裁判活动、行政裁判活动)特定环节的法律监督方式的规定,两者根本就不是同一范畴的概念,既没有内涵与外延的包涵关系,也没有特殊规定与一般规定的适用优先关系,不能相提并论。因而,人民检察院除了对生效的民事裁判、行政裁判采取抗诉方式实行法律监督外,完全还可以通过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意见书等方式对包括民事生效裁判、行政生效裁判在内的民事审判活动、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这些监督方式最高人民检察院均有规定,检察建议书还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中有专门规定,实践中也业已得到各级法院的认同,尤其是检察建议书启动再审程序,最高法院早已在有关指导性文件上有所规定。因此,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完全应当屏弃狭隘的法律监督意识,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对民事审判活动、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职责。

 

 

    人气:315 2009-12-7 16:3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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