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宣传再掀新高潮
继反映我市检察机关向社会公开承诺办好的“八件实事”的长篇报道在新华网、人民网等国家级媒体刊发后,近日,文宣处结合“检察开放日”、自身监督、民行抗诉改判等,大力开展形象宣传,组织新闻稿件在新华网、人民网等国家级主流媒体集中刊发,为扩大我市检察机关社会影响,提升检察队伍形象,配合年度全市政法机关群众满意度测评,营造更加浓厚的舆论环境。





“检察开放日”活动:检察长现场办公为企业解难题
(朱东旭 刘红星 王凯)“谢谢张检察长带领检察官实实在在为企业着想,解决了制约我们发展的瓶颈问题,下一步,只剩下专心致志谋发展了。”12月9日上午,在襄城县首山焦化公司的“检察开放日•走进企业”座谈会上,当该公司董事长姜玉山看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湘衡召集我市电力部门负责人现场办公,为企业解决供电问题时,说出了发自内心的感激话语。
当日是我省检察机关“检察开放日”,市人民检察院创新形式,注重贴近民生、贴近群众、贴近经济发展的主战场,在开门请社会各界走进检察机关的同时走出去,把活动现场延伸到重大建设项目的工地上,延伸到普通群众农民兄弟的身边。在首山焦化公司,张湘衡与该企业员工一起见证了2亿立方米焦化煤气制氢项目正式开工的场景。作为我市重大建设项目,它的投产将使该公司成为我国焦化行业中装备技术最先进、产业链条最长、循环经济搞得最好的企业。在随后的座谈中,张湘衡得知,企业由于发展速度较快,在建设初期的配套设施不足,导致焦炉和甲醇系统不能实现双回路供电,成为影响新建项目按时竣工投产的关键问题,当即与电力部门沟通,电力部门决定当天下午派技术员进行现场勘察,尽快解决这一问题。张湘衡对电力部门急企业所难,帮企业所需的服务精神以及果断决策、快速执行的作风给予肯定。张湘衡强调,服务企业发展、服务经济发展,一直是检察机关的中心工作。本次检察开放日活动来到企业项目建设现场,就是为了认真听取广大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了解群众在公平正义上的新期待、新要求,从群众最关心、最迫切的要求改进检察工作,更好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守护者。
据悉,在12月9日举行的“检察开放日”活动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兵分三路来到乡村、企业征求群众意见。该院还就年初向群众承诺的八件实事落实情况举行了新闻发布会。
网络答疑 检民沟通零距离
(刘红星 鲁中榜)12月9日9时许,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翟铭以及该检察院侦查监督、公诉、民行、控申等部门的相关负责人没有像平常那样走进自己的办公室,而是准时来到了位于四楼的多媒体培训教室。
当日是市人民检察院今年第二次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为使活动更加贴近群众、贴近检察工作实际,市人民检察院除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社会各界人士前来检察院参观外,还特别采取了网络互动的形式,利用该检察院门户网站留言系统,由院领导与网民互动交流,回答网民问题。
作为此次活动的主持人,翟铭首先向网民介绍了检察开放日的背景及目的,并提醒网民,对检察工作有什么意见都可以提出,检察机关将及时予以回复。
“案件信息查询系统能否查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9时40分,第一条留言出现在系统页面上。这条留言的主人昵称为“在水一方”。
建立案件信息查询系统是2009年我市检察机关向社会公开承诺办理的“8件实事”之一。截至6月底,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查询系统已全部建成并投入使用。来访群众只要将犯罪嫌疑人姓名或者身份证号码输入,就可查询出与案件相关的所有信息,包括对该犯罪嫌疑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和采取何种强制措施。对此,翟铭十分熟悉。
刚刚答复完毕,昵称为“明月”的网友的留言又出现在了页面上:“我朋友的一个案件在你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已经有3个多月了,为什么还没有处理完?”在向现场的公诉处负责人问明相关情况后,翟铭快速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8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2、3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所以,你朋友的案件没有处理完毕,应当是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了,所以案件的审查期限比较长。”
随后,又有数名网民先后发问,翟铭则一一答疑解惑。网络互动一直持续到当日17时30分。
常念“紧箍咒” 提高公信力
——许昌市检察机关提升自身监督工作水平侧记
(朱东旭 万学央 刘红星)11月25日17时,已接近下班时间。在许昌市人民检察院院务会议室会议桌上,堆放着200余本全市两级院自侦案件卷宗,该院监察处检察官们还正在一一核查涉案扣押款物登记表。从即日起,为期一周的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案件扣押冻结款物专项检查验收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开始。他们把防止检察权滥用、确保执法办案不出问题,当做规范自身工作的“紧箍咒”,把加强对自身执法的监督制约实实在在落到实处。
7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视察许昌时指出,检察机关必须把强化法律监督和强化自身监督两者很好地统筹兼顾起来,把检察业务工作、队伍建设等都置于内部监督之下,切实把监督制约措施落实到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为此,全市检察机关牢记曹建明检察长嘱托,从多方面入手,在全力提升自身监督工作水平上苦下功夫。
筑起“防火墙” 用制度来把关
11月11日上午一上班,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业务管理中心检察官甄炎龙打开电脑,进入该院自主研发的审查逮捕案件流程管理系统,一个预警提示窗口弹了出来:距刘某涉嫌抢劫一案结案时间还有3天。甄炎龙拿起电话,提醒承办人……。两日后,此案的批准逮捕决定书的电子稿和纸质稿分别传送到了检察业务管理中心。
据介绍,检察业务管理中心主要是负责对所有案件的受理、分流、反馈,所有涉案卷宗、材料的收、转、退,案件承办人会见当事人登记,以及所有法律文书的使用、流转,把纪检监察的监督职能全面渗透整个业务运行的各个环节,实现对干警执法办案流程的全程监控,增强干警的公正执法意识和执法规范化紧迫感。
今年以来,我市检察机关把对案件的管理作为强化内部监督的经常性工作,不断健全发现问题、纠正错误、追究责任的机制:禹州市院为有执法过错的干警建立执法过错档案;魏都区院推出实名举报投诉检察干警违法违纪限期答复制度;鄢陵县院推出自侦案件一表三卡制度等等,逐步建立完善加强自身监督的长效工作机制。
搭好“沟通桥” 让社会来监督
陈、樊、王某3人因涉嫌盗窃罪被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魏都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3千元;判处樊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3千元;判处王 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1万元。
“本案中,三人属共同犯罪,涉案金额相当,樊某、王某属未成年人,但判决结果差别明显,容易引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怀疑,我建议对同类案件的量刑幅度在我们辖区内形成统一的标准,对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十分必要。”9月24日,在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举办的刑事审判监督座谈会上,针对陈某等人盗窃一案,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以及我市知名律师提出以上意见。该院召开检察委员会,该意见被积极迅速采纳,并向许昌市院提请抗诉报告书。
我市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将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以及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统筹融入社会监督工作来整体推进。在2009年3月召开的许昌市“两会”上,现任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湘衡满票当选。期间,该院抽调30余名中层干部,组成12个“两会联络组”,参加两会小组讨论,同时在《许昌日报 检察视点》推出了“代表、政协委员说检察”专版,让代表委员为检察工作把脉。市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革华冀提出了检察机关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要日常化的建议。两会过后,全市两级检察机关或建立法律扶助联络站,或开通涉企轻微刑事案件绿色通道,多渠道多方式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为进一步昭示检察机关敢于接受监督、勇于接受监督的诚意和胆识,近日,该检察院拨专款20余万元为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赠阅2010年度《检察日报》,让他们更加了解、关注、支持检察工作。
提高透明度 请群众来参与
11月26日,某企业职工杨某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在长葛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杨某留下悔恨的泪水,感谢公诉人的教育和挽救,使自己认识到对社会、家庭造成的危害。
就在1个月前,公诉人第一次提审杨某时,她还对自己的犯罪事实拒不供述。公诉人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后,明确告知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一样定罪量刑。随后,公诉人通过对杨某父亲、丈夫说法释理,使其明白了杨某的犯罪性质,积极向企业全部退赃。该企业法人代表先后3次到检察机关请求对杨某依法从轻处罚。案件提起公诉前,公诉人提审杨某时,将其父亲、丈夫和被害单位法人代表的意见告知了她。 庭审中,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在对刑事申诉案件进行分析后,该检察院发现,引发申诉的原因绝大多数不是案件质量,而是由于当事人及其家属不懂法、不信法造成的不服法。为此,我市检察机关相继健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检察文书说理、法定权利义务告知制度以及不起诉公开答疑制度等,增加办案透明度,将检务公开深入到户。为了保障群众知情权,及时知晓案件诉讼进程,对检察机关办案时限、办案质量进行监督。今年年初,许昌市检察机关将原有的一套案件信息查询系统升级,现在来访群众在接待大厅的触摸屏上,只要输入相应关键词,就可以方便快捷地查询到自己所要的内容。
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湘衡说:“强化自身监督从而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不仅是对检察人员真正的关心、爱护和保护,更是提升执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只有确保自身不出问题,才能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我市检察机关将继续积极认真落实曹建明检察长视察我院时的指示,做到检察权行使到哪里,内部执法监督就跟踪监督到哪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