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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故意杀人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对策分析
作者:张艳红 李昭 来源:许昌市人民检察院

    2006年以来,某县检察院共批捕故意杀人犯罪案件15件16人,全部发生在农村。近日,笔者对这15起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认为目前减少农村故意杀人案件发生的关键,在于积极排查调处农村家庭及邻里之间的矛盾纠纷。

    一、当前农村故意杀人犯罪的四个突出特点

    1、案由绝大部分缘于婚恋纠纷、家庭纠纷和邻里纠纷。在15起故意杀人案件中,缘于婚恋纠纷、家庭纠纷和邻里纠纷的共13起,占86.7%。其中缘于婚恋、家庭纠纷的10起,包括杀妻案4起,丈夫或妻子意图同归于尽的案件2起,杀死婚外第三者的1起,杀母案1起,因家庭纠纷杀死、杀伤亲属朋友的2起;缘于邻里纠纷的3起,皆因小事引发矛盾,后导致积怨,继而引发杀人后果。

    2、犯罪分子文化素质普遍较低。16名犯罪分子全部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其中文盲5人,小学文化7人,初中文化4人。由于文化素质过低,法律意识差,他们的思维简单,愚昧鲁莽,狭隘自私,遇事不冷静,不能克制自己,不懂得寻求解决问题的正当途径,常常由于冲动而使用暴力。

    3、犯罪分子绝大部分为中年男性农民。16名犯罪分子中,男性农民共有13名,占81.3%,其中年龄在30岁以上的中年男性农民共计12人,占16名犯罪分子的75%。中年男性由于长久的积怨或矛盾无法彻底解决,情感障碍和不良情绪不能得到及时疏导,最终采取了暴力手段。

    4、受害者多为女性。在15起故意杀人案件中,女性受害人有10人,占66.7%,其中8人死亡,2人重伤。这表明女性仍是婚恋纠纷、家庭纠纷的主要受害者。

    二、当前农村故意杀人犯罪的发案原因

    1、恋爱、婚姻家庭矛盾不能得到有效化解,导致严重暴力犯罪时有发生。一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外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不道德现象大量出现,农村群众原有的婚姻、家庭观念受到冲击,使得那些原本婚姻质量差的家庭容易矛盾激化,家庭暴力行为和恶性犯罪就难以避免。如楚某杀妻案,楚因妻子有外遇而多年感情不合,2006年9月11日,楚和妻子再次发生矛盾,其手持砍刀朝其妻子头部连砍数刀。二是婚后夫妻双方关系不睦,感情破裂后一方不愿离婚,而农村陈旧的观念使得离婚更是难上加难,导致夫妻矛盾加深,继而产生悲剧。如李某杀妻未遂案,李与妻子在离婚过程中因争着抱养小孩发生矛盾,产生与妻子同归于尽的念头,2006年12月26日,其将妻子按倒后捆绑双手、双脚,并倒上汽油,点燃汽油后企图与妻子同归于尽。三是农村经济条件有限,年轻男子择偶、结婚均存在一定的困难,如果恋爱、婚姻失败,其容易产生“人财两空”的思想,在仇恨和报复心理的支配下,置法律和生命于不顾,铤而走险,殃及人命。如赵某故意杀人案,赵与其未婚妻因商量结婚事宜发生矛盾,遂将其未婚妻按倒在地,用铁锤击打头部,致使其未婚妻脑损伤而死亡。

    2、普通民事纠纷因处理不当演变为刑事犯罪。犯罪分子与被害人多因鸡毛蒜皮的琐事或闲言碎语引起纠纷和矛盾,由于纠纷得不到有效解决,往往由于一方一时愤怒或情绪失控,导致产生暴力行为,使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犯罪。如张某故意杀人未遂案,张某与本村村民张某在田地里干活时发生矛盾,后其携带菜刀、农药来到张某家,企图杀死张某,在双方对峙中,其将张某的母亲、妻子、儿子砍伤。

    3、农民法制观念十分淡薄,不会使用法律武器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由于农民法制观念淡薄,缺乏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能力,所以一遇矛盾纠纷,就使用暴力来解决问题,拼个你死我活。可以说,农民法制观念淡薄是农村故意杀人案件多发的重要原因。如洪某、段某故意杀人一案,洪因要与被害人李某断绝不正当两性关系,招致李的威胁和纠缠,2007年1月24日晚,当李某再次来到洪某家时,洪某和丈夫段某用菜刀、木板、砖头等将李某打死。

    4、农村基层组织管理职能弱化,在矛盾纠纷的排查调解和防范机制上存在薄弱之处。一些村干部只顾个人发财致富,对群众之间的矛盾纠纷不管不问,或互相推诿扯皮,以致造成矛盾激化,酿成杀人案件。农村基层调解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业务水平不高,对容易激化的矛盾缺乏预见性,应变能力差,对发现的婚恋、家庭纠纷不管不问,不能及时有效地化解农民间一些因琐事产生的矛盾纠纷,致使农村大量矛盾纠纷不能得到有效解决,为暴力案件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如易某故意杀人案,易某与张某两家素来不和,多次当众对骂厮打,村两委干部均熟视无睹,未介入调解,双方矛盾越积越深,2006年1月3日,其从张家门前路过时,看到张用眼看他并且嘴动,遂认为张骂他,于次日凌晨冲进张家用钢叉、小刀将其刺死。

    三、减少和遏制农村故意杀人犯罪的对策建议

    1、司法机关在严厉打击农村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要扎实抓好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深入贯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在严厉打击农村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大量加强农村犯罪预防工作,把农村的矛盾纠纷发现、解决在萌芽状态。如2006年6月,针对某县上半年农村暴力杀人案件多发的现状(共发生10起,是05年全年的二倍),该县综治委组织公、检、法、司四部门,全县范围内每个行政村派出一名干警,深入开展“百警连百村,万户建平安”警民共建活动,广大包村干警在统一组织下,在农村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活动,结合典型案例对群众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同时积极排查、化解各种矛盾纠纷,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该县农村社会治安更加稳定,06年下半年至今年4月份,该县农村故意杀人案件大幅减少,仅为5起。

    2、强化农村基层组织排查、调解矛盾纠纷的职能。县级综合治理部门牵头协调以乡镇司法所、派出所、妇联为依托,村委会予以协助配合,建立起县、乡、村经常性联系机制,认真搞好民间矛盾纠纷的排查、预警、调处,做到预防工作有专人管,对出现的纠纷主动过问,一般矛盾及时调解,重大、疑难问题尽快上报,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矛盾激化,避免“民转刑”案件发生。这就需要通过行政的、经济的等多种手段,调动起农村基层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使他们真正转变作风,深入群众,关心群众,积极排查、调解农村家庭、邻里之间的矛盾纠纷,切实发挥起维护农村治安稳定,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3、加强农村文化教育,搞好精神文明建设和平安和谐家庭建设。新农村建设要加大农村文化教育方面的投资,抓好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和平安和谐家庭建设,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对农民进行文化教育和法制教育,要特别重视对农民进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教育。提高他们守法意识和运用法律保护自身权益不受侵犯的能力。教育他们在面对婚姻家庭和邻里问题时,应该更多地寻求法律的帮助,正确冷静地处理现实问题,以免矛盾激化,命案频生。

    人气:745 2010-2-2 8:5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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