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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的调查分析
作者:付艳丽 唐海山 来源:许昌市人民检察院

    近几年来,渎职犯罪呈上升趋势,其中绝大部分是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以豫中某县为例,2004年至2008年5年间该县检察院共办理各类渎职犯罪案件30件30人,其中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案件26件26人,占案件总数的86.7%。这些案件的发生,不仅造成了重大损失,损害了国家机关的权威,也影响到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现象、规律及特点的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对策就显得十分迫切和重要。

    一、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特点

    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执行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行使组织管理的权力。行政执法人员的渎职犯罪相比普通刑事犯罪来说,具有很强的隐蔽性;而与贪污贿赂等经济型职务犯罪相比,则属于典型的非经济型职务犯罪。从该县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出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有以下特点:

    (一)发案部门相对集中。统计显示,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案件多发生在交通、土地、文化、城建、税务等权力相对集中及社会热点的部门。

    (二)犯罪的类型比较集中。从该县检察机关近5年查处的情况看,行政执法领域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罪名集中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两款罪名上,其中滥用职权罪占比例相对较大,占总立案数的66.7%。

    (三)犯罪主体年龄趋向低龄化,学历偏低。查处的26位涉嫌渎职犯罪的行政执法人员中,平均年龄40岁。其中50岁以上的5人,35岁以下的10人,最年轻的只有28岁。在年龄构成上呈现出“后起之秀”之势。从学历上看,本科以上的一个也没有,大专8人,不到1/3,初中4人。

    (四)单位领导、部门负责人及其他中层干部占据较大比例,且涉案人员都处于重要岗位。在查处的26人中,科级干部4人,其中单位“一把手”2人,主管副局长2人;部门负责人及其他中层干部10人,所占的比例较高。但无一例外的是,所有的涉案人员都处在行政执法的“第一线”,是通常所说的“现管”人物,也是“实权”人物。

    (五)犯罪具有“行业性”特点。某一行政部门容易触犯的某一罪,往往比较集中。如在交通部门所查处的8人中,滥用职权犯罪占了7人;在土地部门查处的6人中,玩忽职守犯罪占了5人。

    (六)犯罪具有“窝串案”倾向。从调查中发现,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往往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经常是“拔出萝卜带出泥”。如该县检察院在2005年查处县国土局地籍股股长闫某玩忽职守犯罪案件时,发现了该局原局长张某滥用职权案和该局副局长王某、地籍股副股长蔡某、刘某及工作人员盛某玩忽职守案;2007年查处县文物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菅某滥用职权犯罪一案时,发现了文化局副局长兼文物办负责人焦某及文物办工作人员马某、马某某滥用职权案;比较有影响的还有该县境内某超限站6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案窝案等等。

    (七)所判处的刑罚不重,但是造成的影响较为恶劣。26人中,没有一人被判处实刑,判处缓刑的也只有2人,21人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3人作相对不起诉。这说明,他们的犯罪情节相对来说都不是特别严重,但是,造成的社会影响不容忽视。如查处的超限站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窝案,自2003年至2006年期间,6名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在工作过程中不依法执行公务,多次收受“领车人”财物,私放过往超限车辆,致使该超限站所辖公路严重受损,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达9000余万元,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群众称超限站为“收费站”。

    二、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的原因

    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问题频繁发生,屡禁不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也有现实的主客观原因。

    (一)思想政治工作薄弱,部分行政执法人员法制观念淡薄。由于受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负面因素的影响,一些部门和单位对国家工作人员思想政治工作被不同程度的削弱和放松,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法治观念、道德观念、责任观念淡漠,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泛滥,这些错误的思想观念冲垮了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头脑中的思想防线。

    (二)办事违反法定程序,违背“程序合法实体公正”的要求。有的行政执法部门缺乏科学的、行之有效的执法程序,有的基层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又忽视执法程序,以无所谓的态度把执法程序看成是可有可无的东西,依照工作惯例执法,随意执法,直接影响了行使职权的客观公正,损害了行政执法部门的荣誉和形象。

    (三)制度执行不严,部分制度流于形式。近年来,行政执法机关都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其内部的规章制度还是比较健全的。但在具体落实上,这些规章制度并未真正得到执行,没有起到工作人员之间相互监督,部门之间相互制约的作用。这些管理上存在的漏洞,也是监督制约机制没能正常运转的结果,一些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作风涣散,该审查的不审查,该把关的不把关,致使造成严重后果。如该县检察机关在查处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中发现,从地籍股一般工作人员到地籍股长再到主管副局长甚至局长,对于办理土地使用证的过程都没有认真把关,从而造成了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缴齐出让金的办证户拿到了土地使用证,也给国家造成了经济损失。如果他们在任一个环节对办证户递交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就不会出现上述情况。

    (四)对行政执法领域渎职犯罪打击力度不够,刑事处罚较轻。由于渎职犯罪多是“不揣腰包的犯罪”,在一定程度上使人们普遍产生了错误的认识。即使犯罪行为最终被查处,也往往处罚较轻,难以达到震慑效果。

    三、预防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的建议及对策

    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预防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多管齐下,多方合作,并采取围绕消除和减少犯罪诱因、增强犯罪制约因素,实行事前抑制、事中阻遏、事后严惩等方法进行综合治理。

    (一)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和管理。要对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经常性的教育活动,结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加强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廉政教育和岗位业务培训,使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加强法制教育,树立法制观念,组织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尤其是要加强对部门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其政策水平、法律意识和业务素质。

    (二)公开执法流程,增加执法透明度。执法行为中的暗箱操作,是导致执法违规性和随意性的重要原因。要杜绝暗箱操作,就必须对行政执法的每一部门、每一岗位、每一环节,以及内部各部门、各岗位、各环节之间的责任、衔接和协调都具体清晰的加以规范,并将全部执法流程公示于社会,从而提高执法透明度,使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始终处于上级、各部门、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之下。事实上,要促进依法行政,必须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

    (三)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一整套规范的群众监督、内部监督、审计监督和检察监督机制是预防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的关键。一是加强管理监督,主要是上下级监督和不同职能部门之间的监督,并实行监督连带责任制,对因监督缺失造成职务犯罪发生的,要追究监督人员的连带责任;二是加强审计监督,建立经常性的、规范性的对罚没款进行审计监督的制度,及时揭露已发生的罚没款违法违纪问题;三是完善举报监督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实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对违法处罚行为的举报。

    (四)加大对行政执法领域渎职犯罪的打击力度。 加大对行政执法领域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不仅仅是检察机关的事,要与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工作联系制度,行政执法机关要积极配合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的工作,及时提供有关犯罪线索。检察机关要主动出击,克服畏难情绪,采取有力措施,保证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有效查处。审判机关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行为要依法从重惩处,形成足够的震慑力量,只有这样,三管齐下,才能有效地预防和减少行政执法领域渎职犯罪的发生。

    (五)树立预防意识,建立预防体系。有效的预防才是治本之道。在加大打击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的同时,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充分认识预防工作的重要性,树立预防意识,建立预防网络,通过法制教育、个案预防、堵漏建制等各项预防措施,不断完善管理监督机制,有效降低发案率,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的工作目标,达到有效减少和预防行政执法部门职务犯罪发生的效果。

    人气:1052 2010-2-2 9: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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